行政处罚决定书(南卫餐罚〔2023〕1号)

    发布时间:2023-03-24 09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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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

    南卫餐罚〔2023〕1号

     

    被处罚人:滁州市元沐洗涤有限公司、法定代表人:汪磊、性别:男、民族:汉族、职务:总经理、地址: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昌辉路10号腰铺工业园内、联系电话:15105507070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41103MA2WD6066M(1-1)

   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3年3月15日在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昌辉路10号腰铺工业园内从事消毒餐具、饮具配送活动中,未按照规定在餐具、饮具独立包装上标注消毒日期的行为。

     经合议,我委于2023年3月20 日送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南卫餐罚告[2023]1号),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要求,视为放弃。

    以上事实有1、《现场笔录》1份2、《询问笔录》1份;3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;4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;5、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为证。

    你单位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、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、饮具进行逐批检验,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,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。消毒后的餐具、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、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的规定,现依据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.......”、第二款“餐具、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,使用洗涤剂、消毒剂,或者出厂的餐具、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,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,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。

    同时,本机关已于2023年3月15日下达《卫生监督意见书》,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。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 /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,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
  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 南谯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6个月内向  南谯区 人民法院起诉,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,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    滁州市南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(盖章)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3年 3月24日

    备注:本决定书一式二联,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,第二联交当事人。

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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